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为确保烟台市相关企业全面享受政策红利,现对具体内容解析如下:
一、政策简析
1.自2021年11月1日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申请延缓缴纳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度申报)或者2021年四季度(按季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各税费总额,延缓期限为3个月,缓缴税款到期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提示。
3.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操作说明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数据填写完毕保存后,对于2021年9月30日(含当日)前成立的纳税人,系统自动进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划型判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享受缓税优惠政策,在随后的缴税环节系统自动为纳税人缓缴相应税款,纳税人只需按照缓缴后剩余应缴纳税款缴款即可;对于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办且首次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符合“制造业中型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标准,或者“均不符合”,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系统判断纳税人是否享受缓税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纳税服务大厅前台办理缓税相关事宜。
三、疑难问询
该政策是国家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针对性强,操作便捷,广大纳税人应可享尽享。如有任何疑问,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烟台市税务局或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相关政策,也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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