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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视点!关于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洛阳市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

  • 2023-03-13 12:15:38 来源:洛阳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官网

3月10日,洛阳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公告指出,《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到期,拟重新印发,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资料图片)

日前,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印发《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022〕1号),该文件要求,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标准课时长为45分钟,中心城区培训机构小班课时费35元、县域(含孟津区、偃师区)培训机构小班课时费27元。

3月10日,洛阳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公告指出,上述文件试行到期,拟重新印发,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022〕1号)。目前文件试行到期,拟重新印发,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详见附件)。

社会公众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邮箱lyssfk@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837号)相关精神,为规范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现就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在洛阳市,并经教育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对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为:

1.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标准课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班型分为小班(10人以下)、中班(10-35人)、大班(35人以上)。

2.中心城区培训机构:大班23元/课时·人次,中班29元/课时·人次,小班35元/课时·人次。

县域(含孟津区、偃师区)培训机构:大班17元/课时·人次,中班22元/课时·人次,小班27元/课时·人次。

3.培训机构实际收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4.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公众号、收费场所等途径,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主动接受监督。

(二)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三)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要按照要求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其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四、加强收费监管

(一)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市教育、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将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加强对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三)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改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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