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0日,记者从洛阳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洛阳将继续执行相关降费率政策,促进就业稳定。
30日,记者从洛阳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洛阳将继续执行相关降费率政策,促进就业稳定。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洛阳市社保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全省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洛阳自5月1日起按照费率下调50%的政策执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值得注意,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根据《通知》,接下来相关部门将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企业减负、增活力。(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谢娜娜 通讯员 胡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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