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日前,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检察官释法说理,非法捕捉野生鸟类的龚某某不仅自觉承认错误、支付相应赔偿款,还主动提出用以劳代偿的形式帮助修复生态环境。
昨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从2022年1月至今年6月,上海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65件,其中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50件、行政诉讼案件67件、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29件。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上海司法机关亦通过公益诉讼等多种举措,让“破坏者”变“修复者”,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资料图)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严惩环境资源类犯罪
长江滩涂湿地生长着一类底栖动物——蛸蜞,它是鱼类、鸟类的重要食物,也是维持生态平衡和自然食物链的重要一环,在禁渔期内禁止抓捕。
然而,一个22人的犯罪团伙,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为作案地点,以老乡、亲戚关系为纽带,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在短短9个月内非法捕捞蛸蜞近2万公斤,价值高达35万余元。
该案中,犯罪团伙常采用“即捕即卖”的方式,将渔获物层层加价后迅速运输销往长三角地区,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整合多案证据材料、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飞等5名同伙。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全案作了进一步补充侦查,查明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等各环节中的作用,夯实团伙犯罪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追加认定该团伙另有非法捕捞3万余斤蛸蜞销售至江阴的犯罪事实,打掉了同在该水域非法捕捞青蟹、弹涂鱼的另一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3名。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愿、王某飞等人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案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此外,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长江口滩涂非法捕捞行为较多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至案件高发地进行普法宣传。上海检察机关会同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会签《关于加强长江流域上海段渔业资源保护协作工作备忘录》,合力共同保护长江口生态资源。
“近年来,我们始终保持对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除传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外,其他刑事罪名中也出现了涉环境因素。去年,该院就审理了上海首例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检测数据失真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沈某某是一家公司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负责人,受托为上海某仪电公司提供环保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2011年,沈某某在明知会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信息系统采样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设计并在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2021年相关设备改造时,沈某某继续安排手下员工按照原管路布局对设备及管道线路进行拆卸后重装。2022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等单位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上海某仪电公司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值严重失真。最终,沈某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通过公益诉讼方式
督促当事人修复生态
除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外,上海检察机关还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环境资源案件中的当事人修复生态。
今年年初,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崇明一处林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林地内垃圾遍地并经常冒出浓烟。接到线索后,崇明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立即前往现场及周边调查核实,发现该片林地的承包经营人不仅在林地中居住生活,还搭建了简易棚房从事饲养、屠宰等活动,而且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存在明显的屠宰和露天焚烧的痕迹,棚房地面堆积了大量动物毛皮、粪便等污染物,林地中到处是随意丢弃的农林废弃物、餐厨垃圾、塑料袋等,林地旁边河道的水面上也漂浮着大量生活垃圾。
根据调查情况,崇明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近日,崇明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对涉案地点展开“回头看”,发现涉案林地上倾倒和堆放的各类垃圾已清除完毕,相关屠宰棚舍完成拆除,河道表面的垃圾也已清理,周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在生态修复方式上,除了义务劳动、增殖放流等传统形式外,还增加了购买林业碳汇等新内容。
去年10月中旬,在完成当日的绿化养护和清理业务之后,文某等5人驾驶未满载的卡车经过本市浦东新区某路口时,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汽油锯砍伐水杉树,并将水杉切割成50余根树段搬上卡车。同日14时许,巡逻民警在上址发现文某等5人有盗伐林木嫌疑,并查获被砍伐的水杉树段54根、汽油锯2把。
公诉机关以盗伐林木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涉案5人的行为对林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对涉案人员判处刑罚,上铁法院还判决5人共同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上述费用由5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履行;同时要求5人就盗伐林木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被盗伐的水杉树因光照、原址地势等原因,不适宜直接进行补植复绿。”本案主审法官杨建军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在林业资源无法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予以注销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具有法律依据,也符合本市土地资源紧缺的客观实际。
加强区域协同治理
守护长三角生态环境
今年8月11日,在宿迁花鸟市场内,多名商户旁听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的公开庭审。该案的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看到有人贩卖野生兰花很赚钱,也动了心,便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王某某以每株人民币0.25元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冯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三人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万株。
野生春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了警示广大爱兰人士和相关商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下辖的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该案开庭地点选在花鸟市场,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最终,王某某除被法院判处刑罚、罚金外,还缴纳了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保护从来不是一家之事。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自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积极带领下辖的5家铁检基层院,跨区划守护长三角生态环境。
骆马湖是江苏省第四大淡水湖,地跨徐州、宿迁二市,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民生价值。为了加强骆马湖流域生态保护,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跨区划设立生态修复基地,与宿迁市、新沂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骆马湖流域跨区划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与江苏省骆马湖渔管办等单位联合共建“二湾生态法治基地”,进一步加强区域协同治理,一体化推进骆马湖全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仅2022年办理恢复性司法案件48件123人4单位,追缴赃款698.6万元,督促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近240万元,增殖放流鱼苗42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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