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黄纪铭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洪永林)3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次提高。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我市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等文件,近日,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3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2 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
3 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
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4 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
城乡精简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分别提高85元、13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660元,统一城乡标准。
5 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6 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准分别提高220元、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其中: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城乡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6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380元。
通知要求,一是要强化资金保障,市、县两级按照相关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盘测算年度资金,完成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配套任务,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要坚持分类施保。低保金可以根据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三是明确了到位时间。新的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10日前落实到位。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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